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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 Einit.com!
2006-5-22 14:41:22

   一、申办BBS业务的网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条件。
   (二)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
   (三)网站的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能为网站记录上网用户的信息(如: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并将记录信息保存60日。
   (四)申请开办BBS的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各项制度:
    1.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2.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版主的个人材料报通信管理局备案。
    3.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方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4.规则张贴制度
    (1)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新闻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做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
    (六)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批准材料的网站,将不允许开办涉及上述内容的BBS栏目。

    二、BBS的申办流程
   (一)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经营性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向我局提交申办BBS业务的相关材料(见附件)。
   (二)对申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时,我局将派专人到申办单位实地考察。
   (三)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向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允许开办BBS业务的非经营性ICP备案号或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注明允许开办BBS栏目。

     三、被批准开办BBS栏目的网站,要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对此,我局将采用多种手段,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或不符合条件的网站将取消其开设BBS栏目的许可。

     四、已办理备案登记或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站希望开设BBS栏目的,须补办BBS的增项手续。

     五、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性互联网和非经营性互联网站。

     六、办理电子公告(BBS)专项申请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等。
    (四)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
    (六)开办的BBS栏目如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

附:BBS申请表

2006-7-1 21:32:24
By 新人咨询(游客)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如果是校园BBS需要是独立法人么?社团代表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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